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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成日期: | 2025-06-23 | 发布机构: |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|
根据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(大陆)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规定,在内地(大陆)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,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,且与内地(大陆)居民享受同等的政府补贴。
一、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
年满16周岁(不含在校学生),在内地(大陆)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,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。
二、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
港澳居民缴费政策和标准参照内地(大陆)的缴费政策执行。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年可缴费,其中,缴费标准为每年180元、240元、360元、600元、900元、1200元、1800元、3600元、4800元九个档次,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。
三、港澳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
港澳居民的待遇享受条件和内地(大陆)居民的待遇享受条件一样,必须年满60周岁,且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。
四、港澳居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
港澳居民的待遇标准和计发办法与内地(大陆)居民保持一致,遵循“多缴多得,长缴多得”原则,缴费水平越高,缴费年限越长,将来个人领取的养老金就会越多,个人的老年生活更有保障。
五、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的优惠政策
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、政府补贴、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等构成。港澳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与内地(大陆)居民一样,享受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贴,对选择低档次标准(每年180元、240元、360元)缴费的,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;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(每年600元及以上)缴费的,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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